說明:
一、依據臺南市衛生局114年10月23日南市衛食藥字第1140189249號函及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10月29日南市教安(二)字第1141490993號函
辦理。
二、鑒於近期有議員反映部分攤商販售不法藥品情事,為維護民眾使用藥品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之安全,請各相關單位配合宣導
(一) 非藥商或藥局販售藥品已觸法,最高處新臺幣 200萬元!
(二) 非醫療器材商販售醫療器材已觸法,最高處新臺幣 100萬元!
(三) 販售未登錄或無完整中文標示之化粧品已觸法,最高處新臺幣 100萬元!
(四) 一般商品不得宣稱具醫療效能,違者最高處新臺幣 2500萬元!
三、為避免違法情事,特此提醒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