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健康中心 健康中心 黃百玲 - 公告 | 2025-10-31 | 點閱數: 21

說明:

一、依據臺南市衛生局1141023日南市衛食藥字第1140189249號函及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41029日南市教安()字第1141490993號函

辦理。

二、鑒於近期有議員反映部分攤商販售不法藥品情事,為維護民眾使用藥品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之安全,請各相關單位配合宣導

() 非藥商或藥局販售藥品已觸法,最高處新臺幣 200萬元
() 非醫療器材商販售醫療器材已觸法,最高處新臺幣 100萬元
() 販售未登錄或無完整中文標示之化粧品已觸法,最高處新臺幣 100萬元
() 一般商品不得宣稱具醫療效能,違者最高處新臺幣 2500萬元

三、為避免違法情事,特此提醒:

  • 藥品範例: 紫雲膏、龜鹿二仙膠、感冒糖漿液、暈車(船)藥等。
  • 醫療器材範例: 醫用口罩、體溫計、額耳溫槍、體脂計、隱形眼鏡、隱形眼鏡盒等。
  • 化粧品範例: 唇膏、香水、香皂、洗髮精、化粧水、乳液等。